西藏珠峰信息披露和內部管理多方面違規 公司及多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摘要: 12月10日,西藏珠峰(600338)近日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發出的兩份警示函,分別為《關于對黃建榮、張杰元、胡晗東、宋孜謙、秦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一)》)
12月10日,西藏珠峰(600338)近日接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發出的兩份警示函,分別為《關于對黃建榮、張杰元、胡晗東、宋孜謙、秦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一)》)和《關于對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二)》)。這兩份文件揭露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內部管理方面的多項違規行為。
《警示函(一)》指出,西藏珠峰存在關聯交易賬務處理及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相關協議、未及時披露擔保進展情況等違規行為。這些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黃建榮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杰元、宋孜謙、胡晗東、秦嘯分別作為公司時任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和監事,均因未能勤勉盡責而被追究責任。
《警示函(二)》則直接針對公司,指出西藏珠峰除了上述違規行為外,還存在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的問題。這些行為同樣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對于上述違規行為,西藏監管局決定對西藏珠峰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被要求在收到警示函后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西藏珠峰,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