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圈重磅!總杠桿不得超過200%
摘要: 為加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律管理,進一步規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規范發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以下
為加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律管理,進一步規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規范發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以下簡稱“《運作指引》”)。4月28日,協會就《運作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運作指引》共計三十二條,來看看《運作指引》都有哪些重要內容。
禁止通道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者資金來源的合規性進行審查,不得由投資者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自行負責投資運作,不得為金融機構、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投資者門檻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募集及存續門檻不得低于1000萬元
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續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與《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銜接。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除市場波動導致凈值變化外,連續60個交易日出現基金資產凈值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入清算流程。
集中押注式投資受限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進行投資。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25%;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的25%。
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擔任投資顧問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國證監會、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債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債券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債券存續數量的10%。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總額比例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的總數量,不得超過相關債券存續數量的25%。
禁止多層嵌套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架構應當清晰、透明,不得通過設置復雜架構、多層嵌套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其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者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明確約定所投資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者資產管理產品不再投資除公開募集基金以外的其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者資產管理產品。
總杠桿不能超過200%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200%。
參與衍生品交易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00%,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衍生品交易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超過基金凈資產50%的除外。
明確私募量化基金要求
開展量化交易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備的保障交易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的風控機制和應急管理制度,建立內部決策、管理、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軟硬件及人員保障與交易策略、業務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等相匹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交易策略的研發、測試、驗證、上線等業務流程的內部管理機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有效執行防范自成交、反向交易、持股比例超限等異常交易風險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歷史交易記錄、策略源代碼、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說明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私募基金名稱中包含“量化”字樣,基金合同、募集說明書等材料中體現具體的投資策略;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審慎設置預警線與止損線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審慎設置預警線、止損線及觸發后的相關安排。基金合同中約定預警線、止損線的,預警線、止損線的設置應當與基金投資策略對應的潛在最大回撤、開放期安排及投資標的流動性特點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協會要求報送預警線、止損線相關情況。
提取風險準備金
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度末合計基金管理規模20億元以上的,其應當自本年度起從基金管理費(含業績報酬)中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違反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鼓勵其他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特點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此外,《運作指引》還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投資、運作管理等環節提出了以下規范要求:
規范申贖管理: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贖頻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并對相關專業投資者予以豁免。
鎖定期要求: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長期投資,明確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不少于6個月的份額鎖定期安排,并對相關專業投資者予以豁免。
規范債券投資行為:長期以來,監管政策明確禁止管理人參與結構化債券發行、收取返費等違規行為,并要求加強投資流動性管理,此次重申、明確規范債券投資行為,要求分散投資,促進規范運作。
場外衍生品投資要求:明確私募基金應當以風險管理、資產配置為目標開展衍生品交易,不得將衍生品交易異化為股票、債券等場內標的的杠桿融資工具,不得為不適格投資者提供通道服務,提出集中度、杠桿等要求。
運作管理要求: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內部制度,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與公平交易原則,防范利益輸送;壓實托管人投資監督責任,按要求報送信息;要求規模以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等;進一步細化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運作(如衍生品、境外資產等特殊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不同規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報送工作要求。
過渡期安排
《運作指引》施行后,新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按照《運作指引》要求執行。同時為減少新老基金的套利空間,對存量基金針對不同情況提出差異化整改要求,并對重點條款的整改給予充分過渡期安排。
一是對于違反投資范圍要求、開展通道業務、不符合最低存續規模等觸及底線要求的存量基金,《運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規模及投資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資活動獲得須符合《運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二是對于不符合《運作指引》中關于投資集中度、嵌套層數、杠桿比例、債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資要求的,給予12個月整改過渡期,不強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三是對于《運作指引》實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資者要求設置不少于6個月的份額鎖定期。
四是對于存量基金發生基金合同變更的,變更后內容應當符合《運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續期限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運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五是對于存量基金中無固定存續期限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要求在《運作指引》施行后12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約定明確的基金存續期,以促進目前存量永續基金限期整改。
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