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摘要: 7月11日訊日前,廣東證監局對對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告顯示,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存在部分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在投資冷靜期滿后采取適當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回訪確認、向投
7月11日訊日前,廣東證監局對對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告顯示,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存在部分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在投資冷靜期滿后采取適當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回訪確認、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產品、部分基金產品發生巨額贖回后,未按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披露臨時報告等問題。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正昊(廣州)私募證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期間,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一是部分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在投資冷靜期滿后采取適當方式對投資者進行回訪確認;二是未建立基金產品風險評級制度,未制定針對自然人投資者的風險評估對應分值確定方法,投資者風險等級與產品評級不能匹配;三是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產品;四是部分基金產品發生巨額贖回后,未按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五是公司實際辦公地址、高管人員、從業人員資格等信息發生變更后,未按規定及時更新。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2年7月6日
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