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創資產及董事長朱峰收警示函 推介私募基金兩宗違規
摘要: 北京4月14日訊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深圳前海君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朱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該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按規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
北京4月14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深圳前海君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朱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按規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朱峰于2016年4月26日至今擔任君創資產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前海君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前海君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按規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4月2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朱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朱峰:
經查,深圳前海君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創資產或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按規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你于2016年4月26日至今擔任君創資產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4月2日
(:康博)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