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法治司副司長陳黎君:關于夯實金融風險處置法律基礎的三項建議
摘要: 10月20日上午,證監會法治司副司長陳黎君出席主題為“金融法治與風險防控”的2024金融街論壇平行論壇,發表以“夯實金融市場的法治基礎增強處置金融風險的能力”的主旨演講。
10月20日上午,證監會法治司副司長陳黎君出席主題為“金融法治與風險防控”的2024金融街論壇平行論壇,發表以“夯實金融市場的法治基礎增強處置金融風險的能力”的主旨演講。
陳黎君指出,金融風險的處置必須遵循的三項原則:一是法治化原則,這一原則能夠在利益關系復雜、主體眾多的金融風險事件中定紛止爭。
二是市場化原則,這要求市場主體風險自擔,同時讓沒有持續經營能力且沒有挽救價值的金融機構盡快退出、肅清風險。
三是適度干預原則,既有經驗表明,過度的救助和干預會擾亂市場的功能、破壞市場的紀律、引發道德風險、造成次生災害。
在本次演講中,陳黎君結合工作實踐,對于金融風險處置過程中涉及的典型法律問題,提出了三條建議性的處置措施,并表示希望未來這些措施有機會上升為法律,以夯實金融風險處置的法律基礎:
一是阻斷風險傳染的措施。陳黎君指出,按照現有的加速到期、交叉違約等條款,往往形成“一筆交易違約、全部交易違約(到期)”的局面,導致有些機構為了應對擠兌壓力,自行宣布暫停兌付,進而引發恐慌情緒蔓延、形成連鎖反應。陳黎君認為,有必要適當限制此類提前終止交易或加速到期的權利,給予風險機構必要的時間去籌集資金以應對擠兌。
二是金融機構的綜合處置措施。陳黎君指出,實踐中金融機構的風險可能不一定完全來自金融機構自身,而是其控股股東、實控人、子公司以及關聯企業的風險傳染到金融機構自身,影響到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
陳黎君談到,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往往只是授權監管機構處置金融機構本身,這一定程度上影響監管機構處置的有效性、針對性。“我們希望未來的立法能夠結合金融風險的誘因和金融機構的結構特點,授權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非金融關聯企業依法進行整治。”
三是司法支持的措施。陳黎君認為,金融風險處置的當事人很可能會請求司法機關對監管部門進行審查,這意味著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勢必會影響到處置的速度和靈活度,進而降低處置的整體效果。
“金融風險處置的事態往往比較緊急,監管機構難以在短時間內對未來的風險狀況做出全面、準確的判斷,但是監管部門又必須快速行動。”對于這一監管部門面臨的難題,陳黎君建議司法機關在審查時,要以監管機構的能力可及范圍來進行審查、判斷,而不是僅僅的用審查普通行政行為的標準來審查風險處置行為。
陳黎君,金融風險,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