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程序化交易!滬深北交易所征求意見:提升高頻資金交易費用
摘要: 6月7日晚間,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即日起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2024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
6月7日晚間,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即日起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2024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下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為推動《管理規定》落地見效,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針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深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研究形成《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對《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銜接。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報告管理:規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內容、報告時限、變更報告等要求,以及會員對客戶的報告管理職責等內容。二是交易行為管理:細化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四類重點監控的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類型,明確機構、會員的合規風控職責。
三是信息系統管理:細化了程序化交易技術系統的具體要求及測試要求,對會員回報監測、交易單元管理、主機托管資源管理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增值行情收費管理要求。具體費用標準將另行規定。四是高頻交易管理:明確了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規定對高頻交易從嚴監管,并提出了額外報告、提高交易費用等差異化管理要求,對不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適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體差異化收費標準將另行規定。
五是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確滬深股通投資者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參照適用《實施細則》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相關規定。明確了滬深股通投資者的報告路徑、監管協作安排等內容。六是監督檢查:規定滬深北交易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相關主體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對違反《實施細則》的相關主體,各交易所可依規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界定
具體看,以上交所發布的《實施細則》為例,其中規定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以下五條。
(一)瞬時申報速率異常,是指極短時間內申報筆數巨大,即1秒鐘內申報、撤單筆數達到一定標準。(二)頻繁瞬時撤單,是指日內頻繁出現申報后迅速撤單、全日撤單比例較高,即全日發生多次1秒鐘內申報又撤單的情形,且全日撤單比例達到一定標準。
(三)頻繁拉抬打壓,是指日內多次在單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抬打壓,即全日多次出現個股1分鐘內漲(跌)幅度和期間投資者成交數量占比達到一定標準。
(四)短時間大額成交,是指短時間內買入(賣出)金額特別巨大,加劇本所主要指數波動,即上證綜合指數或科創50指數1分鐘內漲(跌)幅度、期間投資者主動買入(賣出)金額及占比達到一定標準。(五)上交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上交所對債券、基金、存托憑證等證券交易中可能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參照前款標準予以重點監控。上交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調整前述標準。
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
同樣以上交所《實施細則》為例,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頻交易。
(一)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
(二)單個賬戶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
(三)上交所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統安全,上交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收費、交易監管、行情獲取等方面對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上交所可以對高頻交易的認定情形和差異化管理要求進行調整。
上交所,實施細則,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