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北交易所擬優化現金分紅和減持制度安排
摘要: 吳瞬郭博昊4月12日,滬深北交易所發布的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業務規則,還涉及現金分紅和股份減持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為引導上市公司積極現金分紅,進一步提高分紅的持續性、穩定性,
吳瞬郭博昊
4月12日,滬深北交易所發布的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業務規則,還涉及現金分紅和股份減持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為引導上市公司積極現金分紅,進一步提高分紅的持續性、穩定性,滬深交易所對分紅不達標的上市公司采取強約束措施。將多年不分紅或者分紅比例偏低的公司納入“實施其他風險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對符合分紅基本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現金分紅總額低于年均凈利潤的30%,且累計分紅金額低于5000萬元的公司,實施ST。
科創板和創業板方面,考慮到不同板塊特點和公司差異情況,將分紅金額絕對值標準調整為3000萬元。同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研發投入占累計營業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3億元以上的科創板和創業板公司,可豁免實施ST。回購注銷金額納入現金分紅金額計算。
這一調整擬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即對應2022年度至2024年度。
滬深北交易所均推動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紅。要求上市公司綜合考慮未分配利潤、當期業績等因素確定現金分紅頻次,并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增加分紅頻次,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進一步明確中期分紅基準,消除對報表審計要求上的理解分歧。
在股份減持方面,滬深北交易所起草制定了減持規則,引導大股東、董監高規范理性有序減持。
其中,嚴格規范大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股份減持行為。從嚴做好大股東減持管理,明確各證券賬戶所持股份與其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或者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尚未購回的股份數量合并計算等要求。重申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披露減持計劃等要求。完善大股東與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負面情形,明確因涉及有關違法違規情形的,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減持。
強化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嚴格落實減持預披露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需要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的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減持計劃的時間區間由最多6個月調整為最多3個月。北交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3個月,其他主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切實防范繞道減持。落實“有效防范繞道減持”的要求,針對利用“身份”繞道、利用“交易”繞道和利用“工具”繞道作了安排,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解散分立、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司法強制執行、股票質押等證券交易違約處置,實施贈與,以及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品交易、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認購申購ETF等情形下的規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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