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履行程序化交易報告義務等情形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是否會采取監管措施?深交所回應
摘要: 10月18日,對于“不履行程序化交易報告義務、報告內容虛假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是否會采取監管措施?”的提問,深交所在其官網作出回應。深交所表示,
10月18日,對于“不履行程序化交易報告義務、報告內容虛假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是否會采取監管措施?”的提問,深交所在其官網作出回應。
深交所表示,根據《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
(一)未履行報告義務即開展程序化交易;
(二)報告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求;
(三)違反本通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