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中中小板的上市條件
摘要: 中小板的上市條件如下:第一,獨立性條件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對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即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
中小板的上市條件如下:
第一,獨立性條件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對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即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二,規范運行條件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理會、獨立董事會、董事會秘書制度,機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任職資格。
第三,財務會計條件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具體各項財務指標應達到以下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達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獨立,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