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外資銀行結售匯專用人民幣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摘要: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副省級城市分局: 根據《銀行辦理結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副省級城市分局:
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發布),為方便未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尚未獲準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批準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后,可以持批復文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并可根據業務需要持批復文件選擇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一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
二、外資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均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的,兩個賬戶之間人民幣資金可自由劃轉。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可以進行人民幣現金存取。
三、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收支范圍如下:
收:出售本行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人民幣款項;客戶購匯所劃入的人民幣款項或存入的人民幣現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外匯所得人民幣款項。
支:客戶結匯劃出的人民幣款項或支取的人民幣現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入外匯所需人民幣款項;出售本行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所得的人民幣劃出至該行一般人民幣賬戶的款項。
四、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實行余額管理。賬戶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注冊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20%,余額內銀行可自行進行人民幣與外幣的轉換。
五、外資銀行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并與銀行日常開支賬戶等其他人民幣賬戶分開管理。
六、外資銀行應在獲準開辦人民幣業務并獲批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后,持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的批準文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關閉在該機構開立的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賬戶內資金轉入該外資銀行在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準備金賬戶。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銀發〔1996〕202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外資銀行開立結售匯人民幣現金專用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18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92號)同時廢止。
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應即轉發轄區內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月13日
(責任編輯: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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