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產品未按合同約定信息披露,被責令改正
摘要: 2024年2月23日,江蘇證監局公告,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旗下產品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此,
2024年2月23日,江蘇證監局公告,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旗下產品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此,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管理,并于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如對此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南京星斗私募基金管理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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