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和失信哪個嚴重,限高對個人征信有影響嗎?
摘要: 對于想逃避履行義務的人而言,除了司法羈押和拒執罪外,還有兩種簡單快捷的執行方式,即失信和限高,那么,限高和失信哪個嚴重?
對于想逃避履行義務的人而言,除了司法羈押和拒執罪外,還有兩種簡單快捷的執行方式,即失信和限高,那么,限高和失信哪個嚴重?
限高和失信哪個嚴重?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人。阻撓或者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法定情況,被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列入不值得信賴的執行人名單的。
限制高消費是對被執行人、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的懲罰性措施,限高比失信更嚴重,因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因為被執行人故意不履行,而限制高消費可能是由于失信被執行人故意不履行、強行欠債或其他原因,如果失信很可能會受到限高。
限高和失信二者之間有什么異同?
兩者的相似之處在于:
1.本質相同,都是對被執行人的懲罰措施;
2.都是公開的,可以通過報紙等媒體發布;
3.是法院因申請人申請而啟動的法律措施;
4.補救措施是一樣的。被執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在及時履行義務后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兩者的區別在于:
1.判斷標準不同
兩種標準的區別在于被執行人主觀上是否不愿意履行義務。
背信中包含的被執行人的判斷標準是: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原則上可以采取限制消費的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經營所必需的相關消費。
2.不同的對象和效果
失信被執行人所包含的對象只能是被執行人本身,不能是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但是,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對象除了被執行外,還可以用于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
3.法律原因不同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是強制執行的結果之一。強制執行有三種法律后果。一是被執行人有執行財產,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只能等執行人有能力執行后再執行;三、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且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限高會影響征信嗎?
限高是會影響征信的,限高消費令是為失信人專門設置的。當消費者收到人民法院的高消費限價指令時,說明消費者已經做了違約記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不僅記錄信用信息,還記錄法院和行政處罰信息。
根據有關規定,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應當采取措施限制其消費。
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記錄的不良信息包括違約信息、欠稅信息、法院和行政處罰信息。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不僅收集貸款機構的信息,還收集公用事業、法院和政府部門的信息。
因此,當消費者收到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命令時,人民法院將其違約記錄上傳至銀行, 中國個人征信系統對于“老賴”,即有能力履行但未履行的,將被列入失信者名單。
如果消費者沒有違反高消費限制,確實無法執行,則不列入不可信執行人名單,因此,消費者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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