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做好風險揭示工作,交大昂立再收監管函,股民可索賠
摘要: (原標題:被要求做好風險揭示工作,交大昂立再收監管函,股民可索賠)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文|楊洋編|深海5月24日晚間,交大昂立披露了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公司無法按期披露年報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
(原標題:被要求做好風險揭示工作,交大昂立再收監管函,股民可索賠)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楊洋 編|深海
5月24日晚間,交大昂立披露了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公司無法按期披露年報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公告,這是公司近期收到上交所下發的第二份監管函。
上交所在監管函中指出,公告顯示,截至2023年5月24日,公司仍未披露經審計的2022年年報及2023年一季報,同時公司還未確定2022年年報審計機構,該事項影響重大。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條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明確要求如下。
一、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停牌2個月屆滿后如仍未能披露經審計的2022年年度報告,公司應當在股票停牌2個月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復牌,并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后2個月內,如仍未能披露上述經審計的定期報告,公司股票自2個月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將被終止上市。請公司充分提示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終止上市風險。
二、根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審計委員會審議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并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工作。公司應當結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質、人員信息、業務規模、投資者保護能力、獨立性和誠信狀況等信息,盡快依法合規選聘審計機構。
三、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于定期報告的相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加快推進定期報告編制、審計、披露工作,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四、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其他股東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依法合規框架下規范行使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利。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退市,對投資者影響重大,請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對外披露。你公司和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妥善處理上述重大事項,嚴格落實相關監管要求,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做好風險揭示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雷達財經注意到,早在今年4月26日,交大昂立披露了《關于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報告的風險提示性公告》。
對此,張晏維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23年4月26日收盤時持有交大昂立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號“雷助吧”(雷助碼:88)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5月24日晚間交大昂立披露的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公司解除審計業務約定書及會計師事務所辭任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顯示,公司4月27日向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發送《解除相關業務約定書通知》的原因為,公司年報審計機構在約定期限內出具反映公司真實情況的審計報告存在困難。
相關細節顯示,2023年4月27日上午8:33,公司財務部經理收到中興華審計現場負責人郵件,準備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初稿,而在前期會議溝通中,中興華表示因需要對歷年的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對其而言工作量巨大,導致可能出具的時間無法按照業務約定書的原約定。經公司管理層審慎討論,為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以及全體股東充分了解公司情況的知情權,聯席總裁夏三燕、夏景華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內部《管理權限手冊》等相關規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
由于尚未找到審計機構,以及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審議等流程,目前留給交大昂立出財報的時間并不充足。根據此前公告,如公司在2023年8月31日內仍無法披露經審計的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報告,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
披露,交大昂立,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