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的效力有哪些,與一般責任保證是否一致?
摘要: 連帶責任保證的效力有哪些,與一般責任保證是否一致?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人無權先訴抗辯權。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得拒絕,這是保證期間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的效力的積極方面。
連帶責任保證的效力有哪些,與一般責任保證是否一致?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說,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人無權先訴抗辯權。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得拒絕,這是保證期間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的效力的積極方面。
連帶責任保證的效力有哪些,與一般責任保證是否一致?按照保證責任的形式,保證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
建立連帶責任擔保有兩種方式:
1、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無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8、19條)。
一般保證必須明確規定。《擔保法》第17條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則為一般保證。當然,這是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之一。
連帶責任保證的效力有哪些,與一般責任保證是否一致?兩者的區別在于:
1、承擔責任的具體方法不同。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才有義務代其履行,即補充義務;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在保證范圍內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賠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和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適用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但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抗辯權,也就是說債權人是否催促主債務人不能作為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一般擔保中的保證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在主債務人的財產被擔保時,以擔保物權優先履行為由,要求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或者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一般擔保由雙方商定。
5、連帶責任擔保對債權人有利,具有較強的擔保力度,擔保人負擔較重,而一般擔保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擔保人負擔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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