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4年修訂)》發布施行
摘要: 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首發審核規則》)進行了修訂,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訂內容一是從行業地位、經營規模、核心技術工藝、行業趨勢、經營穩定和轉型升級等方面,
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首發審核規則》)進行了修訂,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訂內容一是從行業地位、經營規模、核心技術工藝、行業趨勢、經營穩定和轉型升級等方面,進一步明確發行人、保薦人對主板定位進行評估、判斷的具體要求。二是壓實發行人及“關鍵少數”責任。明確發行人應保證相關信息披露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應當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協調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三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把防范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保薦人應當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充分運用資金流水核查、客戶供應商穿透核查、現場核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切實防范財務造假;明確審核重點關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資金流水、客戶供應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據是否充分、現場核驗方式是否合理合規。四是拓展現場督導適用范圍。明確本所可通過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對相關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現場督導;明確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情況下,本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督導。五是完善終止審核情形。明確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或者本所審核,以及發行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板塊定位的,本所依規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六是強化自律監管手段。增加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發行人從事違規行為的處分依據;加強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為的處分力度,將對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新增規定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的申報間隔期為6個月。
中介機構,保薦人,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