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發布 引導投行更好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功能
摘要: 中國證券業協會12月29日修訂發布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下稱《評價辦法》),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機制,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評價加分項,
中國證券業協會12月29日修訂發布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下稱《評價辦法》),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機制,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評價加分項,引導投行更好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功能。
據了解,《評價辦法》共六章、36條,是基于內部控制、項目質量和投行功能發揮并重的評價邏輯,對評價期內證券公司開展評價范圍內投行業務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現階段評價的范圍包括股票保薦、債券承銷、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和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等4類業務。
此次《評價辦法》修訂突出四方面特點:擴大評價范圍,在股票保薦業務基礎上,進一步納入債券承銷、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等業務,基本實現投行業務全覆蓋;突出功能導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評價加分項,引導投行更好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功能。
同時,《評價辦法》強化結果運用,結果將供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白名單、行政許可等監管工作使用,同步強化聲譽約束和行政約束;完善評價銜接,充分利用現有的其他投行業務單項評價結果,保持監管標準統一。
中證協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后,《評價辦法》將形成“1+4+1”的評價指標體系。第一個“1”是指內部控制評價,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4”是指執業質量評價,反映證券公司4類投行業務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情況;第二個“1”是指調整項,主要反映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
具體來看,修訂后的評價指標體系(基礎分100分)包括內部控制評價(基礎分25分)、執業質量評價(基礎分75分)和評價調整(最高15分)三部分。其中,執業質量評價確定了4類投行業務各自基礎分,股票保薦業務35分、債券承銷業務20分、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10分、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10分,該指標還進一步區分為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兩部分。
如證券公司只開展了部分類型投行業務,《評價辦法》將對其未開展的業務類型按照開展該業務的證券公司得分中位數賦分。上述負責人表示,將某類業務執業質量得分的中位數作為未開展該項業務證券公司的得分,同時兼顧了大型券商全面發展和中小券商差異化、特色化發展的不同訴求,是目前相對適當的方式。
此外,調整項的打分方式為在前述評價總分基礎上加分,現階段以證券公司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為主,根據投行服務科技創新企業情況進行評價,最高10分。其他需要納入調整項考慮的內容,經投行質量評價專家評審會通過后實施,最高5分。
根據《評價辦法》,投行質量評價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目前,2023年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基本完成,評價結果將于近日發布。
中證協表示,《評價辦法》適應注冊制改革走深走實需要,督促保薦機構強化質量意識,加快從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轉變。下一步,將持續引導證券行業不斷提升投行綜合業務的執業質量,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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