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證監會連發三份指引
摘要: 證監會10月20日消息,證監會起草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1號—登記結算(征求意見稿)》《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2號—區塊鏈建設(征求意見稿)》《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3號—數據治理和信息報送
證監會10月20日消息,證監會起草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1號—登記結算(征求意見稿)》《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2號—區塊鏈建設(征求意見稿)》《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3號—數據治理和信息報送(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此舉旨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制度體系,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業務的業務范圍等
登記結算是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基礎職能和重要業務。證監會表示,有必要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的統一業務規則,明確業務規范,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的質量,提升公信力,為做好各項服務提供必要支撐,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與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合作對接,便利監管。
據悉,《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1號—登記結算(征求意見稿)》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適當借鑒滬深北交易所及新三板等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登記結算業務模式,結合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實際情況與實踐經驗,建立了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清算交收、其它服務、市場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等在內的基本業務規范框架,明確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結算業務的業務范圍、基本要求。
具體來看,該指引明確登記機構對證券賬戶開立規則,強調區域性股權市場合格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要求。
明確登記結算業務的一般規定,并對初始登記、過戶登記、其他變更登記、質押登記、退出登記等全鏈條各項業務從業務分類、業務定義、業務辦理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明確;明確登記機構應按照證監會統一登記要素規范開展登記結算業務;登記結算業務實行申請人申報制,申請人對業務申報材料負責,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時認為有必要的,應進行核查。
規定登記機構可根據企業需求為托管企業提供包括代收紅利、證券持有人名冊、網絡投票系統、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持有人類別標識等服務,提升服務水平,保護投資者權益。
對登記機構結算方式、交收時間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強調客戶結算資金應進行專戶管理,并與登記機構的自有資金賬戶嚴格區分。
明確中介機構的自律規則和履行義務,要求建立工作底稿制度,注意工作留痕,明確中介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應涵蓋調查公司的歷史沿革、董監高人員情況等內容,明確從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退市或新三板摘牌的企業調查審核時間。
明確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登記結算業務的監督管理職責。
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區塊鏈建設和運營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根據2020年證監會重點工作安排,區域性股權市場啟動了區塊鏈建設試點工作并逐步擴大試點地區,目前已有25個地區納入試點名單。2021年10月,中央網信辦聯合16個部委組織開展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由證監會牽頭“區塊鏈+股權市場”特色領域試點工作,10家區域性股權市場納入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名單。
證監會起草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2號—區塊鏈建設(征求意見稿)》以推動資源整合、服務中小微企業、強化合規風控、增強監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為應用導向,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區塊鏈建設和運營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
該指引共26條,明確了各方主體職責、地方業務鏈建設技術指標、地方業務鏈技術運維和運營安全、業務智能合約化、數據可信共享、創新服務整合等方面的要求。
明確相關主體職責。明確證監會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區塊鏈建設工作;省級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地方業務鏈建設和安全的檢查、監督管理和風險監測,加強政府資源、政策及資金支持;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指導地方業務鏈建設和安全情況檢查;運營機構具體負責地方業務鏈建設和運營工作,推動業務創新發展,促進地方業務鏈安全可控。
明確地方業務鏈技術運維和運營安全要求。強調運營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技術運維體系,并充分做好相關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地方業務鏈的運營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和環境安全、網絡和通信安全、設備和計算安全、應用和數據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
明確業務的鏈上智能化。明確運營機構應按照監管穿透要求,將業務系統與地方業務鏈深度整合,以智能合約的方式,積極推動現有業務的鏈上合約化改造。
明確數據可信共享有關要求。強調地方業務鏈需滿足監管鏈對全局身份設計要求和對跨鏈用戶身份的識別要求,并根據授權調用相關數據。
鼓勵創新服務整合與接入。在滿足監管穿透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鼓勵運營機構給予地方業務鏈并按照跨鏈服務規范,通過賦能服務平臺進行服務創新或引入第三方服務。
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創新發展
自2020年6月以來,區域性股權市場區塊鏈建設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并逐步擴大試點地區,數據治理和上鏈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目前,各區域性股權市場已按照明確的主體、賬戶、產品、交易報告、登記、資金結算、信息披露、財務報表、監管等9大類數據模型,穩妥有序完成了存量業務數據上鏈工作并將數據存入證監會監管大數據倉庫,初步實現了以鏈治鏈、數據穿透和監管報表自動生成等功能。
《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指引第3號—數據治理和信息報送(征求意見稿)》以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創新發展為目標,結合區域性股權市場區塊鏈建設工作有關要求,對區域性股權市場數據治理以及信息報送的范圍、方式、時效性,以及相關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具體來看,該指引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業務活動,應具備相關的現代信息技術支撐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通過建立全面、科學、有效的管理機制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合法、合規,防止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在存儲、治理、授權、傳輸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
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應報送的信息范圍,報送的信息需進行有效治理和質量檢查,確保報送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區域性股權市場跨鏈數據規范和有關監管要求。
明確建設業務鏈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應通過地方業務鏈報送數據,未建設業務鏈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應通過證監會提供的報送專鏈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方式由報送專鏈更改為業務鏈時,應確保已報送數據的延續性。
信息報送及報表確認時限方面,一是明確已實現系統自動報送數據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和未實現系統自動報送數據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報送業務數據的時限。二是明確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區域性股權市場對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開展情況月度報表的審核、確認時限。
此外,明確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開展情況月度報表的審核職責以及對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工作的監管職責,證監會派出機構予以專業支持和監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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