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減持新規是“最有力度利好”?A股半數公司達不到減持標準
摘要: 活躍資本市場一攬子舉措正有序落地。就在8月27日,包括期望已久的減征印花稅在內,兩降兩規范舉措出臺,令市場為之振奮。兩降,一是指對印花稅減半征收,二是對投資者融資買入的融資保證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
活躍資本市場一攬子舉措正有序落地。就在8月27日,包括期望已久的減征印花稅在內,兩降兩規范舉措出臺,令市場為之振奮。
兩降,一是指對印花稅減半征收,二是對投資者融資買入的融資保證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兩規范,一是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二是優化IPO、再融資。
對于兩項規范舉措,更多行業人士對其寄予厚望。對于不得減持,證監會提出新標,分別是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這對A股是重大利好,是最強有力的政策?!庇行袠I人士很直接表達觀點,“如今注意力不能都在印花稅上,兩個規范都是有針對性的,能解決根本問題的?!?/p>
“以往激進融資較多,發行價較高,過了解禁期,破發了也抓緊套現,現在要發生變化,不做出利潤,不能分紅的,就不能減持,這才是影響A股最核心的,不能以老思維看待,減持所影響將不僅僅是幾千億市值?!绷碛蟹治鋈耸糠Q。
統計顯示,預計近半上市公司即近2500家受規范減持影響,控股股東等將不能發生減持行為。
要讓A股不僅僅是可融資的市場,更是可投資的市場,這是記者采訪過程中得到的較一致的反饋。
減持限制力度大,半數上市公司難再減持
減持的抽血效應有目共睹,而今這一情況將得到根本性改善。
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毓晒蓶|、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執行。
同時,從嚴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總量,引導其根據市場形勢合理安排減持節奏;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股東承諾不減持股份或者延長股份鎖定期。
據悉,證監會正在抓緊修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提升規則效力層級,細化相關責任條款,加大對違規減持行為的打擊力度。
市場人士普遍認為,上述監管規范減持,是影響A股的最有力度政策。
按照最新減持規范,半數上市公司減持將受到限制。
東財Choice數據統計顯示,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上市公司約1759家,跌破發行價上市公司約994家,市凈率小于1的約405家。
數據去重后,約有2500家上市公司不符合減持規范要求,即一半左右上市公司不能減持。
中信建投策略首席分析師陳果認為,證監會對股權融資、股東減持出招精準,直面當前市場增量資金不足困境,未來有望發力引入中長期資金。
就在近期的一次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資本市場研究院院長、中國人民大學原副校長吳曉求曾表示,中國資本市場一定要從融資市場轉變為投資市場,為投資者提供有成長性、透明度好的資產,這是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的核心。要做到上述理念的根本轉型,首先要對目前的減持制度做重大改革。
“離婚式”減持已被立規矩
稍早前,滬深交易所已經對相關減持行為“立規矩”。
8月25日,滬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適用問題答投資者問,明確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應當合并、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
具體來看,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進行減持的,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應當合并計算判斷大股東身份,需要持續共用大股東集中競價交易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不超過1%、大宗交易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不超過2%的減持額度,并分別履行大股東集中競價減持的預披露義務等。
董監高因離婚分割股份后進行減持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在該董監高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并分別履行董監高集中競價減持的預披露義務等。董監高于任期屆滿前離職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均應當遵守《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限制性規定。
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擬分配股份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大股東分配股份過戶前,上市公司應當督促股份過出方和過入方商定并披露減持額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應當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確定后續減持額度并披露。
日前,證監會發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市公司股東離婚分割公司股份有關事宜答記者問》,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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