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放盡放!證監會重磅發聲,勾勒企業境外上市新路徑
摘要: 證監會發言人指出,企業只要依法合規,不管去哪個市場發行上市都不會受到影響,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都會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并給予支持。企業境外上市政策進一步完善。新規下,
證監會發言人指出,企業只要依法合規,不管去哪個市場發行上市都不會受到影響,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都會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并給予支持。
企業境外上市政策進一步完善。新規下,備案管理除了對不符合資本對外開放實際和市場需要的進行限制外,能放開的將堅決放開。
2月17日,證監會發布境外上市備案管理相關制度規則,自2023年3月31日起實施。此次發布的制度規則共6項,包括《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簡稱《管理試行辦法》)和5項配套指引。
考慮到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初期階段先以試行辦法發布實施。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調研分析和跟蹤評估,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并適時推動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構建系統完備的境外上市監管法規制度體系。
證監會指出,國家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制度規則的發布實施,將更好支持企業依法合規到境外上市,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實現規范健康發展。
明確備案要求
據悉,《管理試行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涉及:完善監管制度、明確備案要求、加強監管協同、明確法律責任、增強制度包容性。
《管理試行辦法》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實施備案管理,明確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發行上市證券的適用情形,明確了備案主體、備案時點、備案程序等要求。
監管協同方面,《管理試行辦法》提出建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境證券監管合作安排,建立備案信息通報等機制。四是明確法律責任。明確未履行備案程序、備案材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在增強制度包容性方面,結合資本市場擴大對外開放實際和市場需要,《管理試行辦法》放寬直接境外發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發行對象限制;進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寬境外募集資金、派發股利幣種的限制,滿足企業在境外募集人民幣的需求。
此外,《管理試行辦法》5項配套指引內容涵蓋監管規則適用、備案材料內容和格式、報告內容、備案溝通、境外證券公司備案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備案要求。
記者注意到,此前2021年12月24日,證監會曾就境外上市相關制度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明確對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活動實施備案管理,在遵守境內法律法規前提下,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備案后可赴境外上市。
和前期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試行辦法》和配套監管指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變化:
一是完善負面清單。按照最小、必要原則,聚焦重大境內合規問題,完善不得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把應由投資者自主判斷的事項交給市場,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和條件。
二是科學劃定監管范圍。進一步明確間接境外上市的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合理界定,在減少監管盲區的同時避免監管泛化。
三是細化備案程序要求。充分考慮境外融資實踐,區分境外發行上市的不同類型,差異化設置備案要求,減輕企業備案負擔。加強備案流程與境外實踐的銜接,完善境外分次發行等境外常見融資行為的備案程序,避免影響企業融資效率。
能放盡放
“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統籌發展與安全,注重放管結合,依法依規簡除煩苛、完善監管、優化服務。”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
其中,在“放”的方面,備案管理除了對不符合資本對外開放實際和市場需要的限制外,能放開的堅決放開,能取消的一概取消。與現行行政許可相比,備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規性,也更為精簡。企業境外再融資為發行上市完成后備案,便利企業利用時間窗口完成發行。
在“管”的方面,備案管理將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適度監管,實現境內證券監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錯位”,強化境內外監管協同,壓實發行人、中介機構責任;保持對跨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溝通協作,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代價,共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服”的方面,備案管理將積極借鑒境內上市監管的有關做法,建立備案溝通機制,提高備案效率,避免企業和中介機構為拿到一個意見、安排一次訪談多頭跑、反復跑。同時,證監會將加大與有關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持續推動完善監管標準要求,形成示范案例,切實提升市場主體的獲得感。
記者注意到,為保障備案管理平穩有序推進,證監會對于存量和增量企業的備案將作出以下三方面的安排。
首先,《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后續如涉及再融資等備案事項時按要求備案即可。
其次,《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準注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在6個月內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內企業在6個月內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6個月內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最后,對于已獲中國證監會核準批文的直接境外發行上市的申請人,在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滿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
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方向不變
境外上市是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支持企業融入全球化發展、建設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積極意義。
“境外資本市場在上市的便利性、估值、再融資等方面有不同于國內資本市場的優勢,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借助海外資本市場實現其戰略布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有利于提升其在海外的影響力,拓展海外市場,有利于在全球范圍配置資源,實現跨越式發展。推進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是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舉措。”內蒙古銀行戰略部總經理楊海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提到,當前國際環境深刻變化,不確定因素增多,在此背景下發布實施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進一步表明國家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持企業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政策導向不會改變,與全球投資者共享中國經濟發展紅利的愿景目標不會改變。
境外上市監管制度規則立足于現行監管實踐,著力提升規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規范、以規范促發展,更好發揮法治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推動形成良好市場生態,進一步優化監管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信心。
證監會發言人指出,企業只要依法合規,不管去哪個市場發行上市都不會受到影響,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都會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并給予支持。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還提到,對于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證監會將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對滿足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予以備案,支持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
證監會,境外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