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分時間段下調鐵礦石滯納金標準
摘要: 進一步貼近現貨實際降低交割成本10月11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下稱“大商所”)發布通知,修訂了《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分時間段下調了在鐵礦石出庫時貨主未按規定速度和時間提貨向廠庫支付滯納金的
進一步貼近現貨實際 降低交割成本
10月11日,大連商品交易所(下稱“大商所”)發布通知,修訂了《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分時間段下調了在鐵礦石出庫時貨主未按規定速度和時間提貨向廠庫支付滯納金的標準,并進一步明確滯納金的計算方法。修改后的規則自I1703合約開始施行。規則修改后,能進一步降低鐵礦石期貨交割成本,促使期現有效銜接,維護市場公平。
據通知,此次規則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為降低鐵礦石期貨交割成本,分時間段下調鐵礦石從廠庫出庫時的滯納金標準:在倉單注銷日后19日(含當日)以內,滯納金標準為0.1元/噸·天;超過19日,滯納金標準為0.5元/噸·天;第二,為方便客戶可廠庫計算滯納金,進一步明確了滯納金的算法,即先根據每日截至當日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計算當日的滯納金,再按日加總計算滯納金總額;第三,為明確廠庫責任,對于貨主在標準倉單注銷日后的19個自然日后到廠庫提貨,將品種統一為廠庫不再按照期貨標準承擔有關的責任。
據了解,為保障鐵礦石倉單價值清晰,降低商品價值受時間因素的影響,規則對廠庫倉單出庫過程中買賣雙方的責任和權利均進行了界定,即規則規定標準倉單注銷日后4個自然日內,買方客戶應當安排好貨運并及時到廠庫提貨,廠庫應按不低于規定的最低日發貨速度發貨。買方未按時提貨或未按規定日發貨速度提貨的,需要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廠庫未按日發貨速度要求發貨的,也要向買方支付違約金。根據以往經驗,大商所通常根據廠庫的產能或年貿易量設定廠庫的最大倉單注冊量,按照15日內完成發貨來設定廠庫的最低日發貨速度。
對于鐵礦石品種,由于近兩年市場價格大幅下跌、合約價值較低,市場對交割成本的反映較品種上市初期更為敏感。而且,相較于以往品種,鐵礦石屬于更大宗的散貨商品,市場規模和單筆貿易規模較大,廠庫的最大倉單量也遠高于大商所其他已上市品種。為了確保廠庫在15天內完成發貨,其最低日發貨速度也較大,客戶若通過水運發貨可以按時完成,但對于通過汽運等接貨的買方來說,則較難按規定按時完成接貨。從實際交割情況看,接到廠庫倉單的多家客戶在不同程度上支付過滯納金,這部分交割成本在現今鐵礦石合約價值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客戶參與市場積極性。
市場人士認為,大商所按時間段降低滯納金標準符合現貨習慣,更貼近目前鐵礦石現貨市場實際情況,適時且能夠有效降低市場參與成本,有利于品種更好的運行。其中,以19日作為時間梯度的分界點,廠庫能夠完成規定的發貨要求,客戶也可以完成提貨。同時,19日以內按照0.1元/噸·天的標準,符合目前現貨市場的通行標準。據此標準,所收滯納金能彌補廠庫的倉儲成本。此外,市場經驗表明,超過19日按照0.5元/噸·天收取滯納金,客戶在提貨出庫時會對這一費用標準較為敏感,從成本計、理性參與市場考慮,買方客戶能夠按規則執行、起到有效的約束作用、維護市場公平。
一位鐵礦石期貨分析師向記者介紹,調整后的滯納金與鐵礦石商品價值的比例大概在0.02%-0.10%間,與目前期貨市場已實行廠庫制度的其他品種相比,該比例處于中下游、比較合理。
大商所工業品事業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交易所向會員及部分產業客戶及交割倉庫等市場參與者廣泛征求了意見,各方對規則的修訂表示支持,認為修改的規則降低了買方接貨的不確定性,有利于促進更多產業客戶積極參與鐵礦石期貨市場。
據介紹,為進一步降低客戶參與交割的成本,大商所正在積極研究調整鐵礦石倉庫入出庫費用的最高限價等,以更好地向產業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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