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摘要: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大數據時代給我們的生活帶來許多便捷。但在使用掌上支付、一鍵查詢、人臉識別等高科技產品時,我們的個人信息有可能成為他人牟利的工具,因此,大數據時代保護個人信息也成為大家關注的熱點。
網友“夏天”在本網留言:前段時間,在某樓盤看了一套房子,售樓部工作人員讓他留了聯系方式。可讓他沒想到的是,看房沒有多久,隔三差五就會接到不同樓盤售樓部的電話,向他推銷房子。房子還沒有買,裝修公司也不斷地給他打電話,不堪其擾。幾天前,他去找那家售樓部理論,工作人員信誓旦旦地保證,不會泄露客戶的任何信息,他只能自認倒霉。
這位網友的留言,引起大家共鳴。網友“花開花落”說,參加公務員考試前,他到一個培訓機構咨詢,當時也是讓留了手機號碼。后來,他經常會接到不同培訓機構的電話,邀請他去試聽課程。為了杜絕騷擾,他又接到這樣的電話時,明確表示會去相關部門舉報,后來就沒有再接到類似電話了。
網友“通心粉”說,幾天前,她在淘寶網店瀏覽運動鞋,隨后360瀏覽器就不停地彈出運動鞋的廣告,弄得她感覺自己像個“透明人”。
一個電話號碼、一個身份證號,甚至是瀏覽過哪個網頁,大家認為很平常的事情,其實,我們在不經意間已經泄露了自己的信息。那么,我們的個人信息受不受法律保護呢?
河南首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云霞說,《民法典》總則編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典》還在人格權編設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專章,通過第1032條至第1039條8個條文對個人信息作出更加周全的保護。具體內容涵蓋個人信息定義、處理原則和要求、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等多方面。
楊云霞說,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被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1182條,要求侵權人按照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的利益進行賠償;損失以及獲利難以確定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如果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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